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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罚第二次!“程序违法”打赢税局就不用罚了吗?

税月如歌 如歌税月 2023-02-24


在有关统计中看到:

2018年度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只经一审的案件,税务机关胜诉率为32.4%;经过二审的案件,税务机关胜诉率为81.3%;经过再审的案件,税务机关胜诉率为86.7%;税务机关胜诉率总体较高,如果将纳税人撤诉也视为税务机关胜诉的情况,税务机关胜诉率高达90%。

又有统计表明,税务机关败诉案件相当一部分是因程序违法,有的税务机关只注重行政行为的结果,忽视程序的合法性,因正当程序的欠缺引发诉讼,导致败诉。

所以有的机构会建议纳税人,以程序违法起诉税务机关,能增加胜诉率,税务执法的程序违法行为会被司法机关确认违法,并被撤销。

PS:然而,程序违法,法院撤消了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就完事了吗,纳税人就不用被追缴税款了吗?不用被处罚了吗? 如果事实确实是违法了,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按程序作出处罚,那么打赢一次诉讼得到的是什么呢?多一些沟通的时间和机会?


下面看两个程序违法赢了税务局,又被再次处罚而诉讼的案例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PS:什么意思?如果只是程序违法撤销了税局的处罚,税局在履行的程序之后,可用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


法院判例


案例A: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8)甘0602行初47号

案情摘录

2014-2016年税局对A公司稽查,2015年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7年税局作出处罚决定书:A公司少申报缴纳(扣缴))税费,处于罚款

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税局存在程序违法(证据认定、集体讨论、处理时间等)
认定事实错误(税费计算公式错误等)
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

双方不服,上诉后撤诉。终审裁定:准许双方撤诉,一审生效。

2018年税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书,重新说明了处罚依据金额

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观点概要

原处罚决定已经被法院判决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税局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显然于理不通、与法不容。

税务机关观点概要

法院撤销原处罚决定主要两个理由:一是程序违法;二是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程序违法,根据司法解释因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限制,即不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限制。

关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次处罚决定书中均予重新说明,虽然处罚的结果与上次相同,但事实部分已发生改变,因此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所作的重复行政行为

法院观点概要

1、认同税局的上述观点
2、再次撤销了税局的处罚决定书,原因:税局又计错数了+搞错了税目

小编: 

这个案子有点乌龙呀,居然两次处罚都计错数,犯的还是重复错误,举例:"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1300000.00元×0.03‰=390.00元。正确的得数应该是39.00元,并不是390.00元,法院认为这“属认定事实错误。”,%和‰就这么难分别吗?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第二次处罚已经没有程序违法了,只是金额的确定出现错误,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吧,不一定判决撤销。这再次撤销了,税局是要作出第三次处罚决定书吗

PS:这个案例小编想说的,程序违法撤销的处罚,是可以再次作出的。纳税人要真正取得诉讼的胜利,应该是看实质有没有违法行为,否则税务机关更正了自已的问题后,仍然可以再次作出处罚。


案例B: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鄂09行终74号   

案情摘录

2017年,税局根据举报对B房地产公司立案稽查
2017年税局作出偷税处罚处罚:“以少申报、零申报的方式作出虚假申报”

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18年,县政府以“程序违法,偷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撤销处罚决定书

2018年6月6日,税局作出《补充调查通知书》,同日,又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日送达

履行听证等程序后,税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书:少列、不列收入,同时不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虚假申报

B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


A公司观点概要

1、税局未经过重新调查,以相同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2、税虽然下达《补充调查通知书》,就在当天同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补充调查,没有补充新的证据材料。

3、税局依据相同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4、从事实的角度,A公司不可能偷税,因为房地产公司卖要开发票,要过户。

税务机关观点概要


1、第一次处罚已经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此次行政处罚时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程序已经完整。

2、第二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已有所不同。

3、法院应该就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的焦点问题进行事实上的审查,解决本案的关键、根本问题。

法院观点概要

税局在没有重新进行调查,也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原有的证据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其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仍应视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小编: 

这个案子也有点乌龙呀,就算是为了把程序走完整,避免“程序违法”,也要走得合理些吧,当天补充调查,当天出处罚通知。这让人如何信服呢?


PS:这个案例第一次处罚虽然是被行政复议撤销的,不是行政诉讼,但道理是一样的.案例告诉我们,程序违法是可以补充程序的,税局有个观点是对的,是否有税务违法行为,要看事实,如果仅是以“程序违法”诉讼,是不能解决最终问题的。

当然了, 这个案例从事实认定的角度来看,税局要证明B公司“偷税”主观故意也不容易呀。但是,税务机关要解决“程序违法”的瑕疵而再次处罚却是完全可行的呢。

所以,纳税人要打税务官司,应该是从事实定性出发,运用法律法规寻找对自已有利的解释,纠缠于程序问题,除非税局确实是程序马虎搞错了,否则就算打羸了,后面还有得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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